如果说在之前的实践中有争议的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技术出资会被拆分为两个交易来对待:一、技术转让;二、出资认缴。前者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务负担。
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技术**成果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个项目的金额。其中,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
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例如:甲以自有技术**成果与合伙人共**立一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成果价值为30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0万元,则应以400万元为转让收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进行准确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税费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更大税负,后文有简单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