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通过一个例子来解释下一票否决权的逻辑。在笔者印象中有人分享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基金投资了一家创业公司,公司发展的不错,投资人也很欣赏创始人团队。当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遇到一个上市公司提出收购的机会,收购过程中,创始人仅把自己手中的控股权高价卖给了上市公司,而投资人的少数股权却没有一起卖,上市公司取得了创业公司的控股权,实现了报表合并,而投资人没有“一票否决权”,也没有财力阻止上市公司的收购,这样投资人手中的少数股权就无法变现,结果相当尴尬。
一票否决权通常体现为股东协议中的保护性条款,其目的是保护投资人作为小股东(通常持股不超过30%),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因此要求某些可能损害投资人股东利益的公司行为必须获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实施。也就是说,即使其他股东同意,投资人对公司的这些行为仍享有一票否决权。
创始人要不要接受一票否决权?
看过上面案例的创始人可能说,我不会干出以上那种事情,但是我也不愿意投资人在公司业务和战略方向上干预创始团队的自主决策。那么,创始人应该如何处理一票否决权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