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权战争*大的导*索之一,是**没有退出机制。比如,有的合伙人早期出资5万,持有公司30%股权。干满6个月就由于与团队不和主动离职了,或由于不胜任、健康原因或家庭变故等被动离职了。
离职后,退出合伙人坚决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公司法》没规定,股东离职得退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股东之间也没签过任何其他协议约定,甚至没就退出机制做过任何沟通;出过*,也阶段性参与了创业。
其他合伙人认为不回购股权,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对合法回购退出合伙人的股权束手无策。
对于类似情形,我们通常建议,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通常占10-20%之间),人力股占大头(80%-90%之间),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务期限挂钩,甚至核心业绩指标挂钩;
如果合伙人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离职合伙人可以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
鉴于咱们中国人“谈利益,伤感情”的观念,我们建议,合伙人之间*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沟通理解到同一个波段,做好团队的预期管理,然后再做方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