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雇用水军和差评师的行为,明确列入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征求意见稿的*大亮点。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二)擅自使用、伪造**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六)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常经营;(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曾参与该管理办法修订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木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其实原来的一些法律也能够涵盖,但是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是很强,现在有了这个规定后,可以给大家一个更加明确的指引,哪些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在执法中就更明确。此次修订也是针对这些年日益突出的价格战、业内竞争对手之间的恶意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这三年来实施过程中环境的变化、出现的新问题作出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