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权具有自身的合理逻辑,创始人不必视其为洪水猛兽。聪明的投资人都能够明白,公司的成功依靠的是公司管理团队,投资人过多干涉公司运营层面更可能导致“双输”的局面,如果创始人遇到过于苛刻的一票否决权要求,**可以跟投资人直接沟通,也很可能发现其实是投资人的律师过于认真,而非投资人的本意。创始人跟投资人双方阐明各自的考虑,有理有据地磋商,其实很容易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因为从整体来看双方的利益更多时候还是一致的。
在**谈判过程中,一票否决权的关键往往在于一票否决权的范围:创始人当然希望一票否决权的范围越窄越好,特别是早期的投资人*好没有一票否决权;而投资人或者投资人的律师则希望对公司的更多重大事件拥有否决权,实际上行不行使则另当别论。与投资人的其他特殊权利一样,一票否决权的谈判也取决于**方与投资人双方的谈判地位,其中道理不言自明。
从创始人的角度来讲,在理解投资人保护自己的本意和一票否决权的逻辑后,应该在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或TS)之前就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尽早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比如:是不是早期的投资人已经有了董事席位,就没有必要再另外单设投资人(股东)的一票否决权了?一票否决权覆盖范围里涉及公司交易的金额限度是不是应该设的更高一些?考虑到后续投资人往往会要求更严格保护的可能性,本轮**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可以再调整一下?*好不要等到**方和投资方签完了term sheet才让律师介入,这时,你的律师如果要求修改term sheet中的一票否决权内容就可能会很被动,投资人的律师没有经过投资方同意一般也不敢轻易接受你方的修改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