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养老城乡养老只能选其一

2014-08-22来源 : 互联网

记者昨悉,继全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实施后,近日省人社厅**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的人员给出了9条具体衔接办法。

据悉,我市将严格按照省厅“意见”执行,相关工作人员已前往省里进行培训。

根据“意见”,参保人员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选择延长缴费,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费至满15年。

同时,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作处理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基本工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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