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属“自定义”!

2018-07-15来源 : 互联网

*先,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方案,和中国大陆、香港或开曼群岛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不是一个概念。

阿里巴巴高层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华尔街日报》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报道:“知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大股东软银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这两家公司已经批准了这项计划。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阿里巴巴方案中的“合伙人”,并不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阿里巴巴内部是这样定义的: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被确认为合伙人——其实就是一批**高管。

这有点像很多公司制的企业,如咨询公司、投资银行,**管理者的头衔也叫做“合伙人”,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

自定义,到底有没有问题?

在私人公司中,类似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方案作为一种针对公司董事产生程序的特殊合同安排,只要股东批准,并没有太多问题。但如果是上市公司,这种安排是否会伤害中小股东权利,就变成了值得讨论的问题。

目前,包括马云在内的高管团队仅持有阿里巴巴9.4%的股份,而前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阿里巴巴35%和24%的股权。但从阿里巴巴的角度讲,管理层又希望对公司实际拥有更多的控制权。那么,怎么在股份分配不变的情况下,满足阿里管理层的私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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