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婚姻权什么意思?什么是罪犯婚姻权?

2015-11-28来源 : 互联网

罪犯婚姻权什么意思?什么是罪犯婚姻权?

罪犯婚姻权是罪犯权益中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利,它曾经是一个长期被尘封的权利,也曾经是一个被刑罚理论界关于其有无长期争论不休的权利。虽然2004年5月19日***《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结束了刑罚理论界关于罪犯婚姻权有无的争论,宣告了罪犯是婚姻权的有权主体-罪犯可以结婚,但*****的这个《意见》本身规格不高,且其中关于罪犯婚姻权的问题述说过简,仍有许多关于罪犯婚姻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于解决。

在人类刑罚历史上,近代以前,由于刑罚追求报复性正义,国家通过对等的报复性行刑衡平侵害对受害的损益,罪犯只是供刑罚报复的对象,没有作为人的*起码的尊严与权利,更不用说婚姻权。

近代以来,在霍华德等人倡导下,发端于英国的监狱改良,使罪犯获得了*起码的人道待遇;而近代教育刑的崛起,推动了罪犯权利范围的扩张,出于改造罪犯的需要,许多监狱把能还给罪犯的权利尽量还给罪犯,这就使罪犯婚姻权有了实现的可能。

随着尊重与**罪犯权利逐渐成为各国刑罚的基本理念,各种新的人道的刑罚与处遇举措纷纷**,围绕婚姻权而实施的若干积极举措如准假罪犯回家探亲、附条件的与配偶同居等制度,使婚姻权的实质内容在行刑活动中得到体现。

受人类刑罚文明的影响,新中国以来的中国刑罚,即使在阶级斗争十分复杂的解放初期,国家对罪犯的合法权益,在处置上也还是非常谨慎的。在对待日本战犯和***战犯改造方面,更是非常关爱罪犯权益,彰显人道主义刑罚内涵。

虽然此时的权利**中并未涉及罪犯的婚姻权问题,但也可以肯定的是那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剥夺罪犯的婚姻权。在中国后来健全法制的发展时期,罪犯婚姻权仍一直是没有被法律法规明文剥夺过。

在中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中,国家对个体婚姻权始终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家对个体婚姻登记只有年龄和身体条件的限制,没有个体身份的限制。从1954年到1982年的四部宪法以及1984年的《民法通则》、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在这些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法中,只有对公民的合法婚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规定,从没有对罪犯婚姻权提及“剥夺”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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