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在适用范围上,凡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都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如从黄石转武汉、襄阳转荆州等。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转移医保关系,可直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
据悉,此次接续办法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就可以在转入地**使用。
《办法》还明确了缴费年限计算问题。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假如某人在黄石已参加了5年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武汉认可在黄石5年的缴费年限。但如果在黄石参加职工医保的这5年间,有2年时间同时也在武汉参加了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则在两地重复参保的这2年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在待遇衔接方面,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