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民意

2014-08-22来源 : 互联网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登记机构

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登记簿册

将设置统一的登记簿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

登记程序

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

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信息共享与保护

统一平台信息实时共享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意见反馈

可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9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dc@chinalaw.gov.cn。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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