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一小学生赊账购物偷钱还债

2014-08-21来源 : 互联网

“孩子悄悄拿走100元*,说是为了还小卖部的账。”昨日下午,石*市新厂镇三元沟村村民张先生致电市长热线称,小孩目前在镇上读小学三年级,近来天天找家里要*,动不动就几十元。

后来发现他在小卖部赊账买零食与玩具,便**给孩子过多的零花*,但孩子竟然偷拿家里的*。

张先生说,今年5月,他发现10岁的儿子神色慌张地从他卧室里出来。他检查了儿子的口袋,发现竟有100元*。儿子说,这几天,他在门口的小卖部买东西赊了10多元*,本想从家里拿*去还,但抽屉内只有100元整*,他便悄悄拿走了一张。张先生感觉孩子对他撒谎了,便收走了儿子口袋里的*,并悄悄跟着儿子来到学校。他发现儿子进了一个小商店,出来后,手里就拿着一个模型玩具。“孩子年龄小,你们怎么能随便赊账给他们。”当天,张先生找到店主理论,双方不欢而散。他认为商家这样做,是在纵容孩子无节制地消费。为此,向学校反映,校方**会加强管理。荆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谢葵说,孩子天生有一种强烈的好奇心,对新奇玩具尤其兴趣浓厚,并希望拥有。

此外,孩子由于心智不成熟,易受商家和一些社会热潮的诱导,产生不理智消费行为。14岁以下的孩子会花*,但大部分没有管理*的能力,家长不能因此而不给孩子零花*,但要教育孩子学会理财,给孩子定下花*的规矩。此外,也可让孩子多参加勤工俭学,体验金*的来之不易;若孩子出现了赊账的情况,家长可与学校一起对孩子进行教育,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赊账店面的管理,净化校园周边的环境。“商店让小学生赊账,学生家长到底该不该还?如何偿还?”本报法律顾问尚万一解释到,学生赊账消费,其实是与商家签订了一份口头买卖合同,效力分情况而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或者10岁以下学生,其赊账消费,应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监护人是有偿还责任的,反之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需等待监护人的追认。监护人若认可,则须由监护人来偿还。若监护人不认可,则合同无效。如果原物尚在,可以退还;如果原物已灭失,则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