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打通“职保”“居保”互转通道,“职保”缴费、待遇标准都高于“居保”。退休前,既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该如何领取养老金?昨日,省人社厅**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意见。
这意味着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制度衔接渠道打通,**参保人员无论是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何保农民工利益?
打通两种养老保险衔接渠道
8月中旬,安陆市的刘祥军先生向省人社厅电话咨询,他原在安陆铝厂做事,厂里为他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因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则给他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按城镇企业职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还是按城乡居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这是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接到的*例制度衔接咨询电话。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7月底,我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达3472.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42.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30万人。在上述参保人员中,像刘祥军反映的类似情况占一定的比例。
目前,在参加不同养老保险人员中,农民工是主体。每年国内都有数以**计的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镇,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面对人群流动该怎么衔接、其权益如何得到**,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国家衔接办法的**,无疑解决了这些群体的后顾之忧。
我省衔接意见进一步规定,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两种保险可否同时享受?
两者只能选其一鼓励“就高不就低”
像刘祥军那样,在城市参加了“职保”,又在老家同时参加了“居保”,那么他是否两种待遇都可以享受?我省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指出,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职保”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居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居保”关系,除**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要退还;对于未享受“居保”待遇的人,终止“居保”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201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居保”待遇领取手续,但“职保”关系未作处理的人,本人选择参加“职保”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居保”关系,除**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居保”待遇的,要终止“职保”关系,并将“职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居保”如何转“职保”?
“职保”缴存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
企业只为刘祥军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那他是否就一定能享受“职保”待遇?
我省规定享受“职保”待遇的个人,需要连续缴存“职保”15年。意见指出,参加“职保”的个人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同时,2011年7月1日前参加“职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对因办理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不影响待遇享受。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因“职保”缴费、待遇标准都高于“居保”,这样规定,可以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居保”转入“职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缴费年限如何算?
“居保”缴费年限不算入“职保”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职保”转入“居保”,还是从“居保”转入“职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将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而缴费年限只能“单向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居保”,其“职保”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保”转入“职保”,“居保”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居保”时,若缴费不足一年时,按“居保”一年计算。另外,省内参保人员从“居保”转入“职保”时,退休时“职保”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