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安保 夯实反恐防暴维稳基础

2014-08-15来源 : 互联网

8月6日,湖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省所有单位要实现*安保卫力量全覆盖。

公安机关要设置专门内保机构,加强全省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夯实反恐维稳基础。

近年来单位内部*安保卫机构和队伍严重弱化

据了解,建国以来,湖北省先后在大型厂矿企业、电力、电信、国防军工、大型水利枢纽等企事业单位及高等学校批建企业公安机构、经济民警队,全面加强**单内部*安保卫力量建设。至90年代末,全省设置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单位数均达到公安机关列管单位总数的90%以上,全省单位内部*安保卫机构不断健全,保卫队伍不断壮大。

然而,随着我国依法*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公安机构和经济民警队被全部撤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基本撤销了保卫机构,厂矿企业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大量撤销保卫机构,大幅削减保卫人员,至2013年底,全省**家单位仅有保卫机构2万余个,仅占单位总数2%;*安保卫人员仅7万余人,单位内部*安保卫机构和队伍严重弱化。

*次提出构建齐抓共管的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体系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维稳形式,湖北省委、省**高度重视单位内部*安保卫和反恐维稳工作。此次印发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体系、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了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明确了地方党委**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了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若干长效机制,夯实了反恐防暴维稳的重要基础。其中,*次提出构建齐抓共管的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体系。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共同抓好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责任、公安机关监督指导责任、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体系。同时,明确了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全覆盖”目标。

对单位保卫力量配备进行量化规定 明确单位主体责任

《意见》对单位保卫力量配备进行了量化规定,并提出全面恢复公安内保机构。针对单位内部*安保卫机构设置特别是保卫人员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意见》分别对一般单位和*安保卫**单位*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配备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单位总人数200人以下的,专(兼)职*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兼)职*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安保卫**单位,要独立设置与*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单位总人数200人以下的,专职*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职*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专职*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2000人以上的,专职*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同时,要根据*安保卫工作需要,足额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负责重要部位的巡逻守护。

《意见》指出,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要设置专门内保机构,配齐配强内保民警,明确派出所监督指导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职责任务,建立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担任单位负责人的,为单位*安保卫共同责任人。单位应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内部*安保卫和防范暴恐袭击工作措施,把*安保卫工作与领导任期责任制和全员经济利益挂钩,与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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