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寻求豁免合伙人制度在港上市遇阻的消息,另阿里上市进程的博弈进一步发酵。钛媒体作者、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aymond Wang近日在问答社区知乎撰文回答相关提问,他指出,国内绝大多数媒体报道都没有说清楚基本概念,甚至有一些误导。回答内容被公认为有关阿里所谓的高层“合伙人制度”的**扫盲帖。
阿里上市期间关于合伙人制度遇阻的问题,媒体上有很多相关讨论。遗憾的是,大多都未能说清楚基本概念。尝试解读如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属“自定义”,*先,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方案,和中国大陆、香港或开曼群岛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不是一个概念。
阿里巴巴高层合伙人制度,其实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合伙制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