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问题在于,港交所认为这样做会伤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在其上市规则中是禁止设置双层股权结构的。阿里巴巴要想设置Google、Facebook、**那种股权结构,只能去纳斯达克或纽交所上市。
阿里巴巴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后于2012年私有化),对港交所的监管规则更为熟悉,还是倾向于在香港上市,所以在说服港交所接受前述“合伙人”方案,但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大,因为作为小股东的管理层垄断了半数以上的董事提名权,意味着外部中小投资者更为弱势,无法在董事会中提名代表自己的董事,公司*理的透明度也更差。
那么,在香港、美国两地上市在政策上有什么区分呢? 对比来看:在香港上市:不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相对宽松;在美国上市:允许双层投票权,但监管、以及小股东集体诉讼更为严厉;总体来看,阿里巴巴管理层目前是想“鱼和熊掌兼得”,即既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追求宽松的监管。达成这样的双赢结果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