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模式为什么是一种特殊投资模式??

2018-07-11来源 : 互联网

*先,它是一种特殊的针对公司的投资行为。投资人将*投入一家企业,让企业拥有资金去研发或营销产品及服务,这与传统企业接受投资后的行为毫无区别。但是,它的持股与红利分配制度与传统公司法所规定的“同等出资的投资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不一样。

在创投模式中,创始人在一个项目中往往分文不出,所有的资金都来自于投资人,这种情况在中国《公司法》规范下,应该是投资人拥有全部股权,没有出资的创始人甚至都不能算做股东。但是在创投模式中,投资人通常在投入大量资金后,只握有很少的股权,他的回报在退出时才能体现。而投资**益的保护往往只靠创投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以及创始人的良心。

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创投模式下,投资人会有大量的合理诉求。这些诉求反映在投资人需要通过多种预先创设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创始人的地位同一般企业高管截然不同。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创始人与企业高管获取收益的方式不同。高管的收益主要是工资和奖金,一些采用现代西方企业制度的公司可能还会给期权,但在创投模式中,创始人一般都是大量持股,通常是在做大公司后,将股权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变现取得收益。

第二,与企业的关系不同。在创投模式中,创始人不仅是大股东,往往也是核心管理人员。而高管只是企业雇佣的职工,他只是一个履行信托责任的管理者。不论公司多大,公司都不是他的,比如红塔集团高管褚时健先生,虽然将企业做到几千亿元的规模,但是他贪污100多万元,一夜之间就成了触犯刑罚的罪犯。而创始人不同,他也是企业的“东家” 之一,和企业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在创始人大量持股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向创始人行贿的情况,因为创始人和企业的利益高度捆绑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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