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模式对投资人是公允的。投资人在一个项目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且只持有少数股权,他清醒地知道项目是具有潜在风险的。他内心深处抱有对高风险和***的预期,如果*终能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退出,他是可以获得*额收益的。
创投模式对于创始人也是公允的。创始人可以利用别人的资金实现自己的抱负,成就一番事业。虽然他的项目可能风险*大,明天就会破产清算,但是他的损失通常仅限于时间等而非直接的**损失。创始人和公司捆绑在一起,如果企业发展壮大,握有大量股权的创始人就能由此取得****。
但是,在创投模式中若是没有采用经过设计的合同条款或那些规定义务的概念性条款,在法律上就会导致不公允的情况出现,从而给创投双方都带来*大的风险。举个小例子,创始人获得投资人的投资后,应该立刻拿着这笔*去发展企业,如果第二天创始人就把自己的股权卖掉,套现走人,这对于投资人就非常不公允了。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vesting、股权锁定这样的条款,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了。
律师们创设这些条款当然不是为了保护创投双方某一方的利益,而是要把双方绑在创业这条船上,抛弃那些急功近利的歪门邪道,真正把成就、回报和收益建立在企业发展壮大上,让双方都履行好义务,共同分享未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