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模式中所用的条款皆来源于欧美数**的创投实践,美国风险投资协会更是将那些常用条款汇集成书,供世界各地的创投圈人士学习和使用。事实上,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创投条款已经深深影响到中国的创投界。
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通过长期实践,研究制作了一套符合中国法律环境的《天使投**法律文件和解析》,希望能将世界各地的先进经验和中国创投环境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同过结册成书,服务于中国的创业者和投资人。
我们的条款分为三大类:**类为**创始人合理履行义务的条款,如vesting、股权锁定、竞业禁止、以及促使创始人在分配财产时,能够公允分配的清算优先权;第二类为能够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变现能力的条款,包括回购权、共同出售权;第三类为保护投资人的公司参与和合理控制能力的条款,包括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一些经营事项的否决权,或者信息权和知情权。
别看上面的内容都是保护投资人的,我们的条款比常用的VC、PE条款要宽松。实际上,一个创投模式不在于有没有条款,而在于这些条款是怎么设计制定的。我们的执业经验告诉我们,条款的合理设置可以促使交易的公允性,同时也使得创投模式在法律上也能保有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