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使用由房管部门审核调整为备案、八种情形下适用紧急使用程序、发生特别紧急情形时*快当天可动用……上述调整是否合理恰当?是否有其他建议?昨日,武汉市就《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举行听证会,13位来自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界的听证陈述人就修订条款各抒己见。
材料齐全3日内划拨资金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大亮点是,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房管部门“审核”改为“备案”,且办理时限从过去的10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并按程序经业主表决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这一办理时限也从过去10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
对于审核改备案,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专业学科***黄光宇表示赞同,认为这符合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也将加快维修资金的申请程序。来自武昌金地花园社区居委会的听证陈述人徐玉平则表示,审核改备案后,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能放松,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挪用。
八种情形适用紧急程序
电梯突发安全故障危害人身安全、共用排水设施故障严重影响生活……针对这些特别紧急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也做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如发生特别紧急情形,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影响业主生活,严重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险情,*快当天就可动用住宅维修资金应急。
征求意见稿还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适用紧急使用程序的具体情形进行扩展,由四种扩大到八种,具体包括:屋面外墙渗漏;电梯故障;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消防设施设备故障;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共用排水设施坍塌、断裂;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及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