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和重庆作为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份人民**制定。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当年的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
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海明确了减免条款。上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则需征收房产税。
上海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先征收房产税,待持有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2011年1月重庆发布《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1月修订,并发布新版的文件《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有别于上海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的做法,重庆要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