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度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在本区范围内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产权所有人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等地方税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其房产税费由使用人(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产权人委托承租人代缴的,应及时督促承租人按期代缴税款;逾期缴纳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对经催缴仍未缴纳者,按照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2.列入税收黑名单管理,长期存档,以后凡涉及房产交易必须先缴清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方可办理过户;
3.对态度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移送稽查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4.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