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该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一方系*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2个孩子。此外,夫妻双方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只有依法收养的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只有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设区的市、自*州或者省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胎子女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1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同时,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1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该子女为女孩的;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此外,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州或省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