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随身带银行卡却被盗刷30万

2015-03-16来源 : 互联网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却被人在外地POS机上**消费、在ATM机上取现共30万余元。男子刘某以银行违约起诉银行索求赔偿。但**一审二审均认定银行无过错,先后驳回男子诉求。洪山区**昨日通报这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案,并建议市民遭遇此类案件时,*好打侵权官司,而不要打违约官司。

人卡都在武汉,外地盗刷30万

2009 年7月19日,刘某在东湖高新开发区某支行办理了一张“理财金账户”银联卡,并按银行提示设置了交易密码和短信通知。2013年1月23日,刘某在家中先后收到银行客服短信提示:该银联卡在POS机上**消费296000元,在ATM机上取现4500元。刘某人在武汉,银行卡也在身,当即**。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笔交易为两人同时持卡在河北石家庄市分别进行。

起诉银行违约,两级**驳回

30万余元就这样被人“刷”走,刘某找银行讨***,遭到银行**,于是将银行诉至洪山区**。

刘某诉称,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银行有义务保管其银行卡信息,但银行电脑系统无法识别克隆卡,导致其遭受*大损失,银行行为违背了《合同法》,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30万余元。

银行调取刘某的消费信息,发现刘某在网上有交易行为,在资质较低的POS机上也有消费行为。认为刘某的这些行为可能造成其银行卡信息泄漏。根据双方的服务协议,银行卡的支付是以卡和密码为凭证,刘某有保管好自己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但刘某没有尽好自己的义务,造成自己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洪山区**审理认为,银行已经举证刘某存在保管和使用银行卡不当的行为,但刘某所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认定银行存在违约行为。银行电脑系统能否有效认定克隆卡,在电子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电脑系统的安全和漏洞的攻防始终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宜对银行苛刻要求。判决驳回刘诉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维持原判。

起诉侵权 可要求银行举证

洪山区**民二庭负责人介绍,银行卡信息泄漏通常有以下一些渠道:持卡人将交易凭条随手丢弃;网上交易时,蹭他人免费WIFI使用;网上交易时不小心进入“钓鱼”网站;将银行卡给朋友应急使用等。

他提醒市民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发生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想举证银行有过错,往往难上加难,这种情况下依据《合同法》起诉银行有违约责任,吃力不讨好。该负责人建议,市民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打侵权官司,起诉银行未尽信息保管义务,造成侵权。侵权官司中,持卡人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虽然其举证一样艰难,但一些特别的侵权案件中,**可以要求举证倒置,即要求银行方面举证,从而*大限度维持受害人权益。

签名认证 被盗刷银行担全责

这位负责人还建议,市民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时,*好明确持卡交易中使用“签名认证”,而不使用“密码认证”,这样,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将会承担全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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